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仕 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羅仕「君」或羅仕「書」?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