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下合稱被告2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均屬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8年6月2日起予以羈押,並先後於98年9月2日、98年11月2日,2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犯攜帶兇器強盜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最輕本刑為7年);而被告甲○○曾因另案遭通緝,至被告乙○○於本案則經拘提到案,且被告2人於短期間內各犯下本案之
17、10次攜帶兇器強盜重罪,而分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6、17年,也顯非無逃亡之虞,因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猶仍存在,應均自99年1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鍾淑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