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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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
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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