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
蘇友通 被告太子站前LV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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