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46號再審原告佶迪屋精品服飾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