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 陳文葛 之除戶謄本。
二、被收養人生母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被收養人生母尚生存,應補正被收養人生母出具之出養同意書(須經公證)及無庸扶養同意書。
四、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印鑑證明(須與收養契約書上印章相符)。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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