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45號債權人戊○○債務人己○○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庚○○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僅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始請求發支付命令。請確認本件之請求數額,並更正請求之聲明。(係請求給付蓬萊乾谷伍仟捌佰壹拾台斤?或請求給付依其市價折算之金額及利息?)
二、如請求依市價折算新臺幣給付,應確認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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