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叁拾壹萬伍仟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競文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