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48號
上訴人 王芷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79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