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024號
原告 單寅勝
被告 黃忠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23日竊取價值新臺幣(下同)自行車,迄今未歸還或賠償,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28號刑事簡易判決、購買自行車相關耗材或配件之市價資料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雖被告辯稱自行車目前由朋友保管,但不清楚自行車的下落,之後會再歸還原告等語,惟並無礙被告不法侵害原告所有自行車之所有權所成立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聲明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