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消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簡字第9號

原告 謝旻叡

被告 黃俊堯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鄭思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鄭思捷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思婕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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