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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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41號
原告 莊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坤 一間請求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42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元(積欠之租金扣除押租金),及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4,000元。又租金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加計積欠之租金12,000元為斷,至於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或現值證明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市價證明等),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