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救字第5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晁得福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 林岳川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