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救字第5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晁得福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 林岳川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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