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聲請人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鈺滿榮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叁仟壹佰叁拾玖元│0000000││││公司 陳祥輔 │行│││││├─┼─────────┼─────────┼───────────┼────────┼────────┼──┤│2│誠霸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分│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玖仟玖佰貳拾叁元│0000000││││ 司郭時誠 │行│││││├─┼─────────┼─────────┼───────────┼────────┼────────┼──┤│3│宙豐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貳萬捌仟貳佰貳拾│0000000││││司 李建偉 │陽分行││玖元│││├─┼─────────┼─────────┼───────────┼────────┼────────┼──┤│4│廣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三重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肆仟 伍佰 玖拾玖元│0000000││││司 廖松輝 ││││││├─┼─────────┼─────────┼───────────┼────────┼────────┼──┤│5│高麟國際企業股份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叁萬玖仟柒佰伍拾│0000000││││限公司 高啟能 │莊分行││肆元│││├─┼─────────┼─────────┼───────────┼────────┼────────┼──┤│6│芃威工業有限公司楊│彰化商業銀行思源分│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壹仟壹佰柒拾陸元│0000000││││ 福坤 │行│││││├─┼─────────┼─────────┼───────────┼────────┼────────┼──┤│7│大廣精織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壹仟玖佰壹拾壹元│0000000││││司 張松輝 │股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