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立仁 右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屆滿。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屆滿。又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聶齊桓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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