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甲○○因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運│有││台│等│台││││││││輸│期││中│2│中│上7││最│台6││7││二│徒││地│偵9│高│2│7│高│6│9│執3││級│刑││檢│8│分│訴5││法│上6││8││毒│十││署│2│院│1││院│5││5││品│年│││2││││││││├──┼──┼────┼──┼─────┼─┼───┼────┼─┼───┼────┼───┤│常│有六││台│9│台│││台│││││業│期月││中│7│中│上2││中│上2││8││贓│徒│9│地│偵0│高│更3│53│高│更3│72│執5││物│刑││檢│0│分│㈠3││分│㈠3││2││等│二││署│1│院│││院│││5│││年│││││││││││└──┴──┴────┴──┴─────┴─┴───┴────┴─┴───┴────┴───┘
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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