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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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1,637元(即土地部分:135.6(平方公尺)450元(公告土地現值)=61,020元;房屋部分為144,100元;存款部分為4,207,335元,原告2人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式:【61,020+144,100+4,207,335】÷32=2,941,637,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