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樓林雲生
6樓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樓林雲生
6樓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