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而本件抵押債務人丁○○於96年3月6日死亡,依前開規定應通知其繼承人表示意見。
三、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丁○○之繼承系統表,以便通知其繼承人陳述意見,聲請人已於96年3月30日收受前開補正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呂煜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