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A03被上訴人即原告A01法定代理人A02上列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113年度家簡字第1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113年度家簡字第1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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