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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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仲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22411號、106年度偵字第22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仲箎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