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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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仁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1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仁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 朱仁棋 」應更正為「朱仁祺」外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非告訴乃論之罪,雖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法院並不受其拘
束,仍應逕行審判(最高法院23年非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
,故告訴人雖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
憑,惟被告所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屬非告訴
乃論之罪,依法仍應為實體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