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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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 呂鍾松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被告 余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列,與系爭不動產路段相同、建物型態相近之鄰近不動產於113年間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63,47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不動產
建物面積
相近條件不動產之交易單價(元以下四捨五入)
花蓮縣○○市○○段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花蓮縣○○市○○路000號)暨其坐落之同段467地號土地
101.2m²
75,726元/m²
系爭房地價額:101.2m²×75,726元/m²=7,663,4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