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告 張馨仁 (住居所詳卷)
被告 許文凱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
法官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