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О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壹.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甲○○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毛重一.一五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一包(驗後毛重一.一五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毒品,依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施用及持有,自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