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甲○○否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並辯稱:我不知道扣案之東西是誰的等語。
三、經查起訴書所載由警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十二時四十分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六樓甲○○家中查扣所謂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七公克)之物品,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出是鎮靜安眠劑DIAZEPAM,而該物品未發現有海洛因、大麻、古柯鹼、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有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五號卷內所附鑑定通知書可稽。即本件被告甲○○家中搜扣之毛重0.七公克物品非海洛因,本件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藤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