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繼承及清償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劉
淑姿即 劉名專 之繼承人給付新臺幣225,101元及其利息。惟
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里○鄰○○街○○○號12
樓之4,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佐,至於被繼承人
劉名專與原告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所定合意管轄法院為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亦有原告所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1份
附卷可參,故本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準此,本件被告之住
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然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
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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