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訴訟代理人  黃裕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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