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有關「店內」之記載後補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誤觸刑章,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所得財物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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