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776號),本院判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