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萬秋美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有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潮救字
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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