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萬秋美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有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潮救字
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