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原 告 駱秀琴 被 告 吳水成 被 告 吳姿璇 被 告 陳鏞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惠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