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李順福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元(6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1,600元/平方公尺=9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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