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李順福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元(6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1,600元/平方公尺=9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