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楊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瑋周湘 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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