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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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原告 何烈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耀威 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陳琬渝 律師 陳曉雯 律師被告微風美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
洪堯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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