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被告山銘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書成 被上訴人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本院曾於民國104年9月2日發函命上訴人應於函文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前述函文交郵務機構於104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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