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黃秀榛
李亞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雅 各訴訟代理人 廖貴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