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826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0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