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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