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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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
104年度救字第202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以上原告與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含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及聲請時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及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9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請)未據於起訴(聲請)狀上載明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並非該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及聲請時之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