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7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蔡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漢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柒佰柒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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