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勞簡調字第14號
原 告 許珈瀞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弈智圍棋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63,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