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被   告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威良
被   告  劉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宇峰模具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
○區○○街0段000號5樓之3,另被告劉威良、劉瑞娟之住所
地均位於臺中市○○區○○里○街○○○巷○號,此有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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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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