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債權人 陳雅芬 上列債權人陳雅芬聲請對債務人 李秀芬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秀芬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狀尾漏未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詎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