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更名為沈宜.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並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於96年1月1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經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99年5月18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於99年4月21日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巷22之3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其本人,乃將上開傳票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妻 沈宜婷 簽收,以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137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傳票業經於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被告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6月18日以99年乙○堂執丙緝字第2658號通緝書對被告發布通緝在案,現仍未緝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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