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46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該案扣得之仿德制改造手槍FS-9910KRI(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認具殺傷力,係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4月24日刑鑑字第0950056398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
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同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880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863號判決正本在卷可稽。扣案槍枝1枝,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驗結果,認係仿德制改造手槍FS-9910(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SIGSAU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5年4月24日刑鑑字第0950056398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開違禁物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