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0號上訴人合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佩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光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