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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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林孟靖 兼法定代理 林鏡煌 人法定代理人 吳金玉 原告林鏡煌原告吳金玉被告 董炎輝 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盛煊 被告陳盛煊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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