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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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11月27日下午2時25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復興路口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並扣得毛重共2.88公克之第二級毒品MDMA9顆。惟上開被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MDMA藥丸9顆(共毛重2.8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檢出MDMA成分,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經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823號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MDMA│共毛重2.88公│鑑驗用罄,已不存│││9顆│克,因鑑驗使│在,自不得宣告沒││││用1/4顆│收銷燬。││││0.0956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14日UL/2009/C000│││││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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