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4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3號抗告人 詹招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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